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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无罪要多少时间结案(法院判无罪要多少时间开庭)

发布时间:2024-04-27 18:36:55 律师事务所去哪里找 776次 作者:律师案件网

检察院量刑三年零六个月,这种情况法院会判多久

这实际上涉及到检察院量刑建议对法院量刑的约束力问题。

法院判无罪要多少时间结案(法院判无罪要多少时间开庭)

以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改为标志,

第三次修改前后,检察院量刑建议对法院量刑的影响出现了巨大差异,几乎来了个180大转弯。

一、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改前的情况:司法机关与检察机关总体和平共处

在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改之前,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解释等刑事诉讼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法院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应遵循什么原则或如何作出判决。检察院。也就是说,法院如何判断和选择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法院的量刑自由裁量权。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对法院的量刑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和刑事法官在量刑建议上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有点像“说说而已”。

在实践中,直接出现两个现象

:首先,检察院对量刑建议持否定态度。

很多时候,检察院和出庭检察官关心、重视定罪,却不重视提出量刑建议。在很多情况下,检察官甚至根本不提出量刑建议。即使提出量刑建议,也是幅度较大的量刑建议。检察院几乎不会关心法院是否采纳其量刑建议,只是如果认为量刑明显过轻或过重,就会提出抗诉。

检察系统也无法评估法院是否采纳量刑建议。

检察院和检察官自然不需要认真对待量刑建议,也不需要增加工作量,甚至寻求尴尬和无聊。

第二个现象是

法院对检察院量刑建议的采纳率较低。

原因

其一,直接源于量刑建议对法院量刑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对量刑建议不予理睬。其次,检察院作为起诉方,会习惯性地提出较重的量刑建议。

如果检察院建议从轻处罚,法院从重处罚,检察院和公诉人就会受到压力,会被质疑纵容犯罪。因此,与其被质疑放松犯罪,还不如干脆提出更重的量刑建议。无论如何,即使法院不采纳较重的量刑建议,也不会对检察官的绩效评价产生影响。同时,基于控辩双方职责的不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方总会提出无罪或罪轻的意见,而控方则提出无罪或轻微犯罪的意见。自然会基于相反的观点提出相反的意见。更严厉的量刑意见。随着时间的推移,

检察院自然会倾向于建议“从重不从宽”的量刑建议。

在本案中,法院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可能性不大。因为如果法院采纳检察院的较重量刑建议,被告人如果认为法院量刑过重,肯定会上诉,更何况被告人上诉并不会加重刑罚。但如果被告人上诉率较高,一来会增加法院和法官的工作量,二来一旦改判,会影响一审法官的政绩评价。所以,

一审刑事法官自然会形成与检察院完全相反的量刑习惯。法院对检察院量刑建议采纳率低的第三个原因是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偏差较大。

因为公诉人早已习惯了不关注量刑建议,不关注量刑建议是否被采纳,那么在提出量刑建议时,他很可能不会投入更多的精力去仔细考虑和权衡。量刑建议一般偏差较大,被法院采纳的概率自然较低。

总体而言,现阶段,由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对法院量刑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检察系统也没有对法院量刑建议的采纳率进行评估,法院、检察院、刑事法官和检察官必须处理量刑问题。能够做到“和平共处”,无论是作为单位还是作为工作人员,在量刑问题上都不会发生大的矛盾。

2、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改后的情况:司法鉴定从冲突到放松

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增设了认罚从宽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对法院的量刑具有较大的约束力。也就是说,除法定例外情况外,只要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不“明显不当”,法院“一般”都应当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但什么是“明显不合适”呢?“一般”是什么意思?不清楚,这自然会引起法院和检察院在量刑问题上的争议和冲突。

司法检察院两院矛盾和冲突真正激化,始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系统实施的两次评估:

一是认罪认罚程序适用率;二是精准量刑建议的采纳率。

一旦纳入考核并与绩效工资直接挂钩,检察院、检察官在量刑上将不再像以前那样被动。相反,他们会争取更高的认罪认罚适用率、更高的准确量刑建议采纳率。这意味着检察官不可避免地会与法官的管辖权发生冲突,法律检察官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也在所难免。

司法检察院量刑问题发生冲突的典型案例:2019年北京余敬平交通肇事案。

于敬平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认罪认罚,一审也适用了认罪认罚程序。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证明一审确实有罪认罚的程序适用)。那么,一般来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应当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但一审法院没有采纳检察院的缓刑建议,而是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于静平提出上诉,检察院提出抗议。二审法院不但没有采纳检察院的缓刑建议,还在一审两年的基础上,将刑期增至三年零六个月。

案件曝光后,引发巨大争议,引来太多舆论。不少刑事诉讼法研究者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其中大部分对法院的做法提出了批评,认为法院存在诸多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另一方面,各级检察官却一直保持沉默,因为原因检察官自然是清楚的。情感之争大于诉讼过程之争,自然很难说什么。

2019年,北京两级检察官因余敬平交通肇事案之争,是两级检察官在认罪认罚案件量刑问题上长期存在矛盾的集中体现。其他地方的检察官之间也存在矛盾和冲突,甚至比北京更为激烈。然而,其他地方的检察官之间在这个问题上的冲突和矛盾却没有那么公开和不为外人所知。有的地方检察院甚至不遵循正常的抗诉程序,而是直接向法院出具《纠正违法行为建议书》。问题的性质发生了变化,而且比抗议严重得多。

经过一段时间的冲突,为避免冲突进一步恶化,全国各地省、市、县各级执法部门制定了更为细化的衔接沟通机制,缓解了矛盾。目前可行的缓解措施

:一是强化检察院量刑建议的说理和依据。

检察院在提出量刑建议时提供具体理由和依据。检察官指的是法院已经实施了十多年的相对成熟的量刑规范化操作。每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都提供了具体的起始量刑、基线量刑、调整量刑、酌情量刑等,这种细化使法官更容易判断量刑建议是否“明显不当”。即使有争议,我们还是知道具体的争议点在哪里,起点判罚是否不合理,底线判罚、调整判罚、自由裁量判罚等是否不合理。这个措施在实践中还是非常有效的。但由于检察系统长期没有规范量刑的经验,所以最初还是会有些不适。

第二个可行措施是,对于量刑稍复杂、可能引起争议的案件,加强事前沟通机制。

检察官在与被告人达成认罪认罚协议、提出量刑建议前,首先听取刑事办案法官的意见,并与刑事办案法官进行一般性沟通,消除量刑建议。重大纠纷。

回到所问的问题。从检察院提出的“三年零六个月”的量刑建议来看,很可能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具体建议是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的。2019年“两高三部”发布的量刑建议,那么,在实践中,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的概率极高。

:法院判决无罪的,通常都是哪些案件

被关押在看守所后,当事人及其家属希望尽快恢复自由,这是正常的;如果他们不想尽快恢复自由,那是不正常的。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及其家属出事后,解决问题的方式往往不是找律师为其辩护,而是通过熟人找关系,希望用钱解决问题。即使他们找到律师为自己辩护,他们往往更关心律师是否有关系,能否帮助他们找到关系,而不是律师是否有资格或是否曾经处理过这方面的案件;或者说,在当事人或者家属眼中,这里律师的水平就体现在他有没有人脉或者能不能找到人脉。

例如,作为一名刑事律师,当我去看守所会见他时,很多客户都会问有没有办法把他弄出来,不管花多少钱。在接受当事人家属的咨询时,很多家属也会问,你有什么关系吗,能帮他把人救出来吗?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下,当事人及其家属有这样的想法是很正常的。同时不可否认的是,一定有一些成功的案例。

例如,在一些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组织领导传销、非法经营等经济犯罪案件中,有的当事人是主犯,涉案金额较大,但只有一些当事人“有一定的法律责任”。认罪态度良好”、“提取违法所得”、“自愿预缴罚款”等从轻处罚情节的,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将变更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审判阶段,司法机关将对其适用缓刑。

这些案件中,是否存在“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如果我说它不可能存在,没有人会相信。

那么毒品犯罪案件中,能不能通过寻找关系来把人抓出来呢?对于这个问题,我的观点是,理想是美好的,现实是残酷的;不排除这个可能,只是我到现在还没有发现。原因有二:

第一个原因:我国的刑事政策是严厉打击毒品犯罪。

国家一级设有禁毒委员会,公安部设有禁毒局,各基层公安机关都有大批专门处理毒品犯罪案件的禁毒警察。毒品犯罪案件在司法机关看来具有一定的政治因素。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要高度重视毒品犯罪案件,并将其列为重点案件。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寻找关系引诱他人,无异于顶风作案。

原因之二:毒品犯罪案件往往是重大案件,被告人面临的刑罚往往是无期徒刑、死刑。

以甲基苯丙胺为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冰毒50克以上的,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之严重可想而知。因此,他们多次被公安机关抓获。问题不在于能否早日康复。这不是一个自由的问题,而是一个能不能保住自己生命的问题。在大而重要的情况下,为人寻找联系,无异于树上有鱼。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如果家人热衷于寻找关系,会发生什么?

第一个可能的后果就是受骗,人财两失。

在我的执业过程中,笔者也时常接到一些因关系而受骗、失去生命和金钱的案例。例如,在云南发生的一起毒品运输案件中,涉案者的家人是通过老乡介绍给当地“政府部门”的人的。此人称,他认识公安局的人,可以帮他把人抓出来。还约定让他某年某月某日去看守所门口接人,但价格却是几十万。他信了,就把房子卖了。后来没有接到人,他就打电话询问,结果手机关机了。是的,失踪了。

第二个可能的后果是失去了办案的最佳机会。

在我的实践过程中,笔者也会时不时地看到一个未完成的案例。例如,广东发生了一起贩毒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抓住了一名吸毒人员,问他,你的冰毒是从谁那里买的?吸毒者说他是在某年某月某日从我的当事人那里买来的,然后我的当事人就被捕了。案发后,涉事者家属四处寻找关系,希望利用自己的关系将人从公安机关中捞出来。根据他的说法,他们确实通过亲戚找到了某个部门的领导,但他们还是批准了逮捕。

后来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家属找到了我。我到检察院审查案件后发现,此案是一起一人一行的零星贩毒案件。公安机关指控当事人在家中向吸毒者出售冰毒3克。事件发生一年多以来,公安机关并未缴获冰毒。在整个文件中,有四项对我的当事人不利的证据:

第一个是吸毒者的证词。他作证称,某年某日,他以1000元向我当事人购买了3克冰毒,并将冰毒全部喝光。

第二个是另外两名吸毒者的证词。这两名吸毒者作证说,他们知道我的当事人正在销售甲基苯丙胺。他们还听说第一个吸毒者说他从我的客户那里购买了毒品,但他们两个并没有从我的客户那里购买冰毒。

第三份文件是这三个吸毒者对我当事人的辨认笔录,证明这三个吸毒者认识我的当事人。

第四是我当事人的犯罪记录。他本人也吸食冰毒。同时,他因贩卖毒品被判十年徒刑,这是他第二次入宫。

我发现在这起案件中,我的当事人不认罪。尽管根据他的犯罪记录和三名吸毒者的证词,有理由怀疑他参与销售冰毒。但对于“贩卖冰毒3克”的指控,除了第一名吸毒者的证言外,并没有其他直接证据可以证明。

根据目前的证据,第一个吸毒者说我的当事人卖毒品,我的当事人说他没有卖毒品给他。双方都坚持自己的主张。为什么司法机关应该接受吸毒者的证词而不接受我当事人的辩护?

我看完卷宗后,给公诉机关负责人写了一份法律意见书。负责人两次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没有找到其他实质性证据,最终决定不起诉我的委托人。

在这起案件中,我一直认为,我的委托人被抓的关键原因是他第二次进宫,并且有相关证词。但如果在批准逮捕的过程中,有律师与侦查监察科的抓捕人员沟通,并指出如果案件证据有问题,我想抓捕人员肯定不会批准逮捕。

由于当事人家属处理案件不当,导致他被白白拘留了7个多月。

这个例子是不幸中的大幸。我也收到了一些咨询。看完判决书后,我发现判决书确实有问题。本来应该承认自首、立功、利诱侦查、控制交付等,但是都没有提出来,而人民法院却不承认,导致量刑过重。但一审和二审都已经判刑,所以唯一的选择就是上诉。当刑事案件进入上诉阶段时,它就不是一个明显无罪的案件。想要翻案并不容易。

那么,哪些毒品犯罪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出庭呢?

我的观点是,对于一些有理有据的案件,当事人是可以出面的。

那么,哪些毒品犯罪案件是正当的呢?

在我看来,这些案件通常存在证据问题,如人货分离、未查获毒品、未检出指纹、一人一行、取证程序违法、当事人提供合理解释等。很难用一句话来概括。你需要在办案过程中接触案件才能发现。

事实上,面对强大的司法机关,律师作为平民,除了法律之外没有其他武器。在司法机关面前,律师实际上是一个弱势群体。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我认为律师不具备颠倒是非的能力。在律师辩护的毒品犯罪案件中,当事人之所以能够被无罪释放,往往是因为案件蕴含着必胜的基因。律师我只是帮助法官发现问题,指出问题,告诉法官,然后监督法官依法作出判决。

也就是说,如果审判长是一个细心、经验丰富、水平高、中立的人,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他仍然会宣告当事人无罪。

换句话说,至少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律师之所以能够宣告委托人无罪,是因为他本来就应该被无罪释放。

一审判有罪,免予刑事处罚。申诉后二审判无罪。时间长达近两年。请问,可否向一审法院或检杳机关主张权益

首先,我有点困惑。提问者是否确认描述没有偏差?因为根据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定义,犯罪是“任何危害国家主权的行为……应当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因此,实践中将定罪与量刑分开几乎是不可能的。定罪但免予刑事处罚只是在刑事理论中讨论较多。

如果出题主体是学生的话,我想我问这个问题大概就能猜出考点了。据我了解,《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刑事赔偿单位第(三)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变更为无罪,且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的,“他有权获得国家赔偿。赔偿。如果如提问者所言,法院认定该人有罪,但免除其刑事处罚,则意味着原判刑罚并未执行,因而不符合获得国家赔偿的条件。

如果我确实是近视的话,那我们就应该好好查一下我是否被非法关押、长期关押、逮捕。如果是,原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是赔偿责任机关,您可以向其提起诉讼。赔偿。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个人因执行罚款、没收财产而遭受经济损失,并不能说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因为罚款、没收财产也是刑事处罚。

PS:如果问题描述没有偏差的话,我很想看到这个判决。看看“本院认为”后面的部分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