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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行赂罪的量刑标准2020金额(个人行赂罪的量刑标准2020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24-05-06 15:22:32 刑事案件律师 373次 作者:律师案件网

2021年受贿罪的量刑标准

此前新闻报道称,2020年,朱庆民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涉嫌受贿罪对朱庆民提起公诉。2021年,法院最终以数罪判处朱庆民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200万元。那么2021年行贿罪的量刑标准是多少呢?下面绿影时代网就为大家介绍一下。

个人行赂罪的量刑标准2020金额(个人行赂罪的量刑标准2020司法解释)

收受贿赂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构成犯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没收财产。

多次受贿未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关于大额、巨额等的认定:

收受贿赂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依法处拘役、罚款。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惩罚:

多次索贿的;

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或者行政处分的;

因故意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将赃款、赃物用于违法活动的;

拒不说明被盗财物去向或者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失的;

为他人谋取职位晋升或者调整的。

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有前款八项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依法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收受贿赂三百万元以上的,视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有上述八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款或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具有上述情形,但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返还赃物、避免或者减少损害后果发生等的,判处死刑死刑不需要立即执行,可以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规定情节的,根据犯罪情节和其他情节,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法官决定将死刑缓期二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判处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以上就是绿影时代网今天给大家介绍的主要内容。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请继续关注我们。

强大了,所有罪名现有立案标准(定罪量刑)文件都在这了2020最新版

补充: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适用犯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非法经营罪、虐待监护人、看护人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组织考试作弊犯罪

2、《关于办理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外汇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适用犯罪:非法经营犯罪

此外,本次更新还新增了湖北、湖南、山东、安徽、江西、河南等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的定罪量刑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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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全套标准文件

解释全文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两项罪名

【点击查看,下同】《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非法经营罪

两所两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1项

两国最高政府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使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一项罪名

《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非法拘禁罪1项

两所两部《关于办理“软暴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罪:信用卡诈骗;伪造和变造金融票据;阻碍信用卡管理;盗窃、贿赂、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非法经营

两最高人民政府《关于办理损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盗窃

《关于办理盗窃油气、毁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虚假起诉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解释[2018]17号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问题的通知》

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参加恐怖组织罪、协助恐怖活动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制穿着宣扬恐怖主义罪、极端主义服饰、标志、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等8项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危害公共安全等六章99项罪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侵犯财产;干扰社会管理秩序的;以及危害国防利益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的规定》

修改补充:未报、谎报安全事故等16项罪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的补充规定》

危害公共安全等三章86项罪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施侵犯财产犯罪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的规定》

修改增加: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3项;虚开发票罪;持有伪造发票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的补充规定》

12项毒品犯罪罪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的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窝藏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匿毒品、毒品赃物罪;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制毒物资、走私毒品罪。有毒物品罪等10项犯罪;非法种植原药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携带、持有原药植物种子、种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一庭《关于审理部分新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

31起军事人员违反职责罪,包括战时不服从命令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管理局修改《军队违纪案件立案标准规定》

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犯罪共计52项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腐败;受贿;挪用公款;受贿;利用影响力收受贿赂;贿赂有影响力的人;贪污职务;挪用资金;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10项犯罪

两国最高领导人《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及其他失职犯罪以及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犯罪42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玩忽职守、侵权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

森林公安机关管辖11起涉及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犯罪案件

公安部等颁布的《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规范》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1项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罪、非法经营罪2项

《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五罪:引诱、窝藏、介绍卖淫;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协助组织卖淫;并对特定行业单位人员进行屏蔽

两国最高人民政府《关于办理组织、胁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两国最高政府《关于办理伪造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资料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组织、利用会道教派、邪教组织以及利用迷信破坏执法罪两项罪名;组织、利用会道教派、邪教组织,利用迷信造成严重伤亡的。

《关于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项抢劫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4罪:污染环境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以及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

两国最高政府《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两项罪名

两国最高政府《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项诈骗罪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项非法行医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非法越国境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罪;非法狩猎罪5项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我国管辖海域发生的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项隐匿、隐匿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隐匿、隐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七罪:玩忽职守致使珍贵文物损毁、灭失罪;走私文物罪;故意毁坏文物罪;故意破坏名胜古迹罪;过失损坏文物罪;倒卖文物罪;玩忽职守造成珍贵文物毁损、灭失罪。

《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犯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犯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犯罪;危险品造成事故犯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工程安全事故案例;违规强行、危险作业案件;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例;10起未报告、谎报安全事故罪

两国最高政府《关于办理危害安全生产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解〔2015〕22号

1项拒绝执行判决或裁定的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中拒不行为的问题》

2020年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

图片来自网络

一、什么是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二、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案: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

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手段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未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暴力攻击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上是2020年妨害公务罪相关知识整理,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随时咨询我们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