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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没收后怎样处置(土地违法当事人拒绝调查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3-11-29 18:40:31 律师事务所去哪里找 998次 作者:律师案件网

对征收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回复不满的,可以起诉或复议吗

土地作为宝贵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的基础。随着我国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土地数量有限与土地需求无限增长的矛盾日益突出。同时,一些地方违法出让、乱占耕地、浪费土地等问题突出,造成耕地面积减少、土地资产流失;城市扩张、村庄分散建设,严重占用耕地。

土地违法没收后怎样处置(土地违法当事人拒绝调查如何处理)

为了制止和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开展监督检查。”根据这一规定,不少征地当事人主动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违法行为查处申请,以监督征地部门的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

同时,也有当事人向我们反映,他们发出查处申请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有时拒绝就调查事项立案调查,或者经调查确定不存在违法行为。情况。对于这种情况,他们将向人民法院立案。提起诉讼或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时,以起诉或者复议事项属于内部监督范围、不属于案件范围为由,被驳回。

那么,如果对上级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是否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复议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一级监察是行政监察,不同于监察机关,依照监察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其他任命的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监督。

除了监管主体和监管任务不同之外,两者还有一个明显的区别。即行政监督的对象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监督的对象是一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领导人员。公务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因此,查处征地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不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监督的范围。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该规定强调,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标准是“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当事人合法行使行政诉讼权利的若干意见》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因投诉、举报、举报等原因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当事人与投诉、检举、举报或者提出的问题等事项是否有利害关系,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立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刑塔字14号《关于举报人侵犯行政权利问题的答复》《关于机关对举报事项的处理或者不作为是否符合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还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举报人举报有关违法行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本人或其合法权益,请求行政机关调查处理,对行政机关对举报事项的处理或者不作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有行政复议申请资格”。

因此,一般来说,如果您对上级部门的投诉或举报的答复不满意,是否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关键在于是否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征收过程中,只要举报人本人与征收项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即其合法财产在征收范围内,就应视为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如果他对报告的答复不满意,他有权提起诉讼或重新考虑。资格。

农村土地被强制征占,无法恢复原状,怎么办

农村土地征用需要严格的法定程序,至少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征用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公布、组织。地方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核算落实相关费用,确保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必须公平合理。全国各地补偿标准不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并公布地区综合地价确定。地区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石西宁律师,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产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

为您分析如下:

政府征收农村土地、耕地、基本农田过程中,应当与被征收人协商补偿数额,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得到保障。业主与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安置等协议,并支付补偿费用。如果遇到被征收人索要高价的,政府部门可以下达《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届满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补偿款将转入被征收人账户,土地将被征收。

但现实中,并非所有地方政府都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征地。 “未经批准征收”、“以租征收”、“强征”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在这些非法侵占、侵占土地的行为中,最让群众难以接受的是强占土地、毁坏地上附着物而不给予补偿的行为。最终,农民失去了土地,失去了辛辛苦苦耕种的庄稼,一分钱也没有拿到。各地请愿书和信件均无果。放手吧。

面对上述情况,农民该如何应对?

张老师一直生活在农村,拥有自己的承包地,面积约3亩。在没有与张老师签订协议、没有支付补偿的情况下,当地政府强行占用了张老师的承包地,他种植的大桂花等树木也被强行清除。张老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征收人强制清理原告承包地前,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应当督促当事人先行履行义务。当事人仍不履行的,被告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人民政府未履行前述程序,即强制清理原告承包地的行政行为违法。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农村农民耕种土地多年,不可能因为一次征用就失去一切。补偿安置必须到位,但他们的权利需要主动维护。许多村民的土地已被占用多年。他们一直选择上访,或者找当地律师向当地政府打官司。最终,他们陷入了混乱。这个时候就没有办法找到专业的律师来维权了。

因此,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尽快收集相关证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走法律程序。征收人毁坏耕地致使耕地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赔偿损失。赔偿责任机构应当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对违法损害的赔偿要尽快支付,使赔偿的利益尽快归属于受害人,尽可能减少人民群众的损失。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不回复怎么办有两个办法可以解决

某公司因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了解一些政府信息,于是联系了凯诺律师。凯诺律师接受委托后,以公司名义起草了一份信息披露申请,并尽快将信息披露申请邮寄至相关部门。

但截至法律规定期限届满,公司尚未收到有关部门对信息披露申请的相关回复。针对相关部门的行为,凯诺律师指导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凯诺律师的努力,法院裁定相关部门未履行应诉义务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在30日内对公司信息披露申请作出回应。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行政机关无法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征得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案中,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明显违法。

按理说,一些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材料应该由有关部门主动公开,这在法律上也有明确规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用、房屋征收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征地、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因地制宜。

乡(镇)人民政府也要主动公开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经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审查、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融资等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有关劳工、社会救助等的政府信息

但实践中,有关部门不依法公开相关信息、不依法依规回复当事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似乎已成为常态。特别是在征地拆迁维权过程中,被征收人认为被征收人的征收行为违法、征收补偿不合理,遂启动法律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地拆迁(征收、补偿、安置等)相关材料。在提交规划、拆迁公告、征地审批文件等)时,我们经常会遇到不回复或迟回复等情况。

大家要知道,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维权的必要步骤,因为我们可以根据获得的相关材料,快速找到征收者的违法点,从而有针对性地向有关部门举报其违法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但在实践中,有关部门不回复、迟回复的行为却成为我们维权路上的绊脚石。那么,当有关部门未依法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被征收人该怎么办?

1. 投诉与举报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投诉、举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因此,如果有关部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没有及时回复当事人,或者逾期回复,当事人可以尽快向上级部门举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

2.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经举报、投诉后问题仍未得到有效处理,建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样就不用再遭受被投诉之苦了。被“赶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