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案车辆法院没判怎么办呢(作案车辆法院没判怎么办理)
盗窃案件派出所以作案工具扣押了车子最终法院判决车辆不是作案工具的中间的损失谁赔而且没有扣押物品清单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后卫
个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或者指责:
法定期限届满未解除、终止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
(2)应当退回
保释待审押金
不退还;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的措施;
应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而未解除的;
、违规挪用、私分、调换、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
受理投诉、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举报情况,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2.侦查机关履行国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其执法行为必然影响公民的权利。基于国家主导的价值取向,长期以来我国刑事侦查过程中的权利保护薄弱。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一条法律条款,已经体现了国家在司法过程中进一步加强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对缺少扣押清单等违法扣押行为,可以依法进行投诉、申诉。如果出现车辆损坏等直接损失,也可以要求赔偿。但因车辆停运等造成的间接损失一般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