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拍卖变卖不成怎么办呢(法院执行拍卖变卖不成怎么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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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1条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拍卖、变卖或者其他执行措施。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变更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价值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人民法院拍卖的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如果财产价值较低或者按照普通方法很容易确定价格的,则不需要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人民法院在评估被执行人权益时,可以责令相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相关企业拒绝提供的,可以强制退出。
第五
评估机构由人民法院经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单中随机确定评估机构。双方应向公众申请批准。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第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送达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格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七条
拍卖机构由人民法院经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确定的拍卖机构名单中随机确定;双方应申请公开拍卖。竞买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八
拍卖应确定底价。
拍卖底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进行评估的,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并征求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不得低于首次拍卖评估价或者市场价的百分之八十;拍卖失败的,下次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底价,但每次降低的金额不得超过前次底价的20%。
第九条
底价确定后,根据本次拍卖底价的计算,如清偿优先权债权和执行费用后不存在剩余拍卖所得的,应将有关情况通知拍卖人。申请人在拍卖前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底价应当大于优先债权和执行费用的总和。
依照前款规定拍卖失败的,拍卖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第十条
执行人员应当对拍卖财产的所有权状况、占有、使用等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拍卖财产现状调查记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拍卖应提前公告。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前七日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前十五日公告。
第十二条
拍卖公告的范围和媒体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拍卖财产具有专业属性的,应当同时在专业报纸上公告。
当事人申请在其他新闻媒体公告或者要求扩大公告范围的,应当准许,但公告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拍卖房地产、其他财产权或者价值较高的动产的,竞买人应当在拍卖前预先向人民法院缴纳保证金。执行人申请参加投标的,无需提前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值或者市场价值的百分之五。
须预先缴纳保证金而未缴纳保证金的,不得参加投标。拍卖结束后,以买受人预付的定金作为价款,其他竞买人预付的定金应当在三日内退还;未成交的,保证金应当在三日内退还竞买人。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前五日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到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及已知的担保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在拍卖日到场。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后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买方资格或者条件有特别规定的,投标人应当符合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可以参加竞买。
第十六条
拍卖时,当出现最高出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明以最高价购买。如果没有更高的出价,则由有优先购买权的人拍卖;如果有更高的出价,则优先购买权的持有人将进行拍卖。如果没有注明,则拍卖给出价最高的人。
若同一订单有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达意向,则以抽签方式确定买受人。
第十七条
拍卖多件财产时,部分财产的价款足以清偿债务和支付被执行人承担的费用的,其余财产应当停止拍卖,但被执行人同意的除外整个拍卖会。
第十八条
许多拍卖的房产都无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