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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肯开调查令怎么办(法官拒绝开调查令的原因)

发布时间:2024-05-09 06:40:52 刑事案件律师 701次 作者:律师案件网

行政起诉,法院不立案,又拒绝出具不予立案,律师巧应对

船舶被扣押,要求返航、诉讼均被驳回,维权无门!

法官不肯开调查令怎么办(法官拒绝开调查令的原因)

安徽省芜湖市九江区的朱先生经营采砂公司多年。2019年12月30日,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繁场派出所以朱某所在船舶涉嫌非法采砂为由,将朱某带回调查。同日,铜陵市义安区采砂管理所受铜陵市义安区水利局委托,对朱某案涉案船舶进行扣押。随后,朱某多次要求采砂办作出扣船或者返还船舶的行政决定。全部都被拒绝了。截至目前,涉案船舶仍被扣押,给朱某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无奈之下,当事人于2020年8月14日向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起诉铜陵市义安区水利局。他们认为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尽快解决问题,减少损失。诉讼。没想到,立案过程中,案件却被立案了。遇到了很多困难。

当事人首先通过现场立案的方式向法院提交诉状和证据,然后通过EMS将立案材料邮寄至法院。但无论采取什么方式,我都无法拿到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最终我只等了法院的电话,告知我此案需要政府协调。法院既未立案,也未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裁决没有进一步结论。在目前实行立案制的诉讼环境下,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仍被法院无理阻拦。此案迟迟未立案,涉案船舶归还也遥遥无期。朱某甚至从铜陵市义安区长江采砂管理办公室获悉,涉案船舶全部即将被拆除。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事人立即委托国恒弘益拆迁队苏利明律师、高飞律师提起诉讼,维权。

地方法院不作为的,将依法向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苏黎明、高飞律师团队接到案件后,立即分析案件焦点,确定目标,制定方案。为了避免出现因破船而无法翻案的情况,当务之急是解决初级立案问题并启动诉讼程序:

首先,地方法院的不作为已经成为事实。如何通过上级法院改变目前的状况?

律师团队再次前往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调取立案法院拒绝立案时的谈话笔录,然后向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提交了《立案受理申请书》请求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依法受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诉讼案件。法律团队对申请要点及法律依据进行了阐述:

首先,铜陵市恩区长江采砂管理办公室扣押涉案船舶系铜陵市恩区水利局委托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拘留、冻结财产和对行政执法不满意的人。因此,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其次,地方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立案材料后,多次以需要政府协调为由推迟立案。根据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裁定不予立案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下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因此,律师团队向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立案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此举引起了中级人民法院的关注。通过中级人民法院向区级法院施压,区级法院最终作出不予立案的书面裁定。

第三,地方法院作出书面裁定后,案件下一步将如何进行?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裁定,扣船是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进行的准备、论证、研究、报告、协商等过程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判决原告败诉。不会提起诉讼。

接到判决后,法律团队立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们对被告扣押涉案船舶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两个关键点进行了阐述。主要意见与法律规定一致,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意见。

2020年11月24日,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区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指定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至此,本案“立案难”第一战告捷,当事人及法律团队顺利进入诉讼程序。

“立案难”一直是诉讼程序中令人头疼的一大问题。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改善司法环境,我国实行立案登记制度,即提起诉讼的人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和人民法院受诉案件管辖的范围的,应当登记并立案。此外,还通过扩大行政诉讼范围等多种方式保障公民诉讼权利。然而,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并不意味着诉讼实践中面临的问题立即得到解决。这个案例就是一个实际的例子。地方法院收到材料后,声称案件涉及政府等原因,但拒绝立案,也没有出具法律文件。该行为明显违反立案登记制度,当事人明显具备起诉资格,却一再拖延,耗费大量人力物力。

针对这样的情况,律师首先要确认和核实当事人是否符合起诉的形式和实质条件,并以此为基础与拒绝立案的法院进行协商和沟通。如果问题仍然无法解决,律师可以进一步向上级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整个过程中最重要的是,法律团队必须掌握当事人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采取的每一步都有具体、有效的法律规定支撑,让每一项主张都有事实和唯一有了法律依据,才能找到立案困境的突破口,达到当事人所期望的诉讼效果。

上诉人:朱某

指定律师:

安徽国衡律师事务所苏黎明律师

高飞律师,安徽国衡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铜陵市义安区水利局

受理法院

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皖07兴中42号

当法院拒绝财产保全和出具调查令时,应当如何处理

我所律师最近办理了一起离婚前夫妻共同债务未清偿的案件。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对方转移财产,我方申请法院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法院拒绝保全该财产。后来我们与该院主审法官沟通后,法官以被告人目前在看守所为由拒绝收押。由于本案被告的账户曾有过共同债务的转让记录,因此对于判断原告的贷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投资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我们也向法院提出了下达调查令的申请,但法院以要求被告提供为由拒绝了。随后,法院以多种理由要求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我们看到法官无法公正地处理此案,所以建议当事人撤诉。为了能够再次提起诉讼,避免败诉的风险。

在本案中,我们尽力与法院协商解决问题,但法院显然没有公正处理案件的倾向,导致当事人浪费了大量时间,也造成了纠纷。当事人对法律失去信心。在这件事上,我们太为法官着想了。情绪激动,一再让步,导致委托人对律师失去信心,最终导致我们未能维护委托人的最大利益。

通过本案,我想说的是,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不予保全,律师和当事人都有权请求法院作出不予保全的裁定。如果法院再次拒绝,建议当事人或律师可以直接提起申诉。

对要求法院下达调查令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下达律师调查令。发现申请人未提供本意见第四条规定内容的,中止审查,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在七日内补正所有缺失内容。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不予签发申请。申请人逾期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审查。

申请人申请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不明确的,人民法院不予发布。经审查决定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或者口头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本案中,被告银行是否收到原告的贷款,关系到连带债务是否成立。法院不需要出具口头答复,这显然是一种渎职、不作为的行为。律师和委托人有权向法院信访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法院更换法官。审查案件。也希望新人不要步这位律师的后尘。我也希望中国的法律体系多一些公证,少一些不健康。

如何解决调查令适用难的问题

律师凭调查令调查取证已经不再是新鲜事。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律师法保障律师诉讼执业权利的通知》法〔2006〕38号明确规定:“对于律师请求人民法院取得对符合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要求的请求,不得推诿、拒绝;人民法院可以积极探索和尝试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的实践,认真研究有关问题并总结经验。”

为此,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委托律师根据案件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也明确规定,地方法院也可以探索尝试以调查令的形式为律师提供法律规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委托调查函等。范围内的财产调查权。

尽管立法和司法层面都有关于律师调查令的规定和指引,但在实践中,律师经常遇到申请调查令困难、很多部门无法理解调查令含义、被调查人不了解调查令等问题。不配合,导致律师即使有法庭盖章的调查令,也总会遇到障碍。我们

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当地司法实践和办案经验,对律师调查令取证问题进行梳理,并以问答形式呈现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来源:豫章律师事务所

作者:马才友

01什么是调查令?

调查令是指在诉讼和执行阶段,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查取证并向法院申请。法院将向律师出具加盖法院印章的调查令文件,律师凭调查令进行调查。行为。特别强调的是,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查取证,是指律师仅凭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立案通知书或者判决书。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侦查令没有直接明确的规定,但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审理此案。人民法院应当调查取证。这篇文章通常被认为是律师申请调查令的法律依据。

02如何申请调查令?

经过多年的实践,各省高级人民法院结合自身审判实际,逐步出台了律师调查令的规定。如需申请调查令,您只需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交调查令申请即可。许多省级法院都附有调查令申请模板。只需严格按照要求填写信息即可。有关撰写调查令申请的详细信息,请参阅“

掌握这四个方面,轻松申请调查令

“,”

律师如何获得“命令箭头”?

、《茶水——查令办案笔记》两篇文章。

03如果法院不下达调查令怎么办?

目前,仍有部分省份没有统一指导调查令,如内蒙古、山东、海南等地。尽管一些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对调查令有指导意见,但基层法院的执行并不顺利。主要原因是基层法院没有下达调查令的先例,害怕承担责任,导致律师申请调查令困难重重。如果本省没有规定,我们可以将邻近省份法院的指导和做法提交给受案法院参考,同时向法院提交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省里有规定,而基层法院没有实施经验,我们可以向基层法院提交省级指导意见,并一并提交相关文件模板,说服受案法院推动地方法院的探索和研究。调查命令。

04调查令信怎么写?

调查令的标题通常是被调查人的姓名。例如,当我们去某房管局调取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时,调查令的标题会写为XX区房管局。由于目前我国政府部门的机构改革或职责分工,有关部门可能会以材料存放在审批局或档案馆为借口,可能会导致我们此行功亏一篑。

为了一次性解决调查问题,我们通常采取以下做法:

一是建议在下达调查令前提前致电有关部门核实相关材料的保管单位,确保被调查对象的称号准确;其次,与执行法官沟通,再下达几份不同名称的调查令;第三,标题留空,等待。确认被调查单位名称后,手写填写。通常我们会采用第三种方式请求法院下达调查令。

05被调查单位不配合怎么办?

被调查单位不配合调查是实践中最麻烦的问题。笔者曾到唐山市房管局索取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工作人员告诉他,他们没有做这样的手术。我告诉他,有法庭调查令,这是有法律依据的文件。我还告诉他我们刚从北京来。北京可以调查。但工作人员却说:“北京是北京,我们是我们”,着实让人哭笑不得、愤怒不已。他们甚至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幸运的是,一位上级调查员到单位参观,正好遇到我们就此事争论不休。了解情况后,他向单位直接领导汇报了此事,我们才得以调查。

事实上,实践中,很多单位内部权责不明确,甚至内部规定只接受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调查。比如,中国人民银行查询公司账户时,只接受法院调查,这就导致以各种理由推脱律师下令调查。因此,我们建议遇到这种情况时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调查令附有法院法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推荐手机号码、附加执行局后台电话号码,以便法官致电工作人员进行解释;二是直接联系法务部门或单位领导。毕竟,法律部门对相关法律规定有些熟悉,法人之间的沟通会更容易一些。同时,单位领导对于调查令的法律认知也会比普通员工更加清晰。关键是领导能做决定;三是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出具不配合调查的说明,并在调查令回执上签字盖章。

如果以上三种方法都不能解决问题,建议向工作人员宣读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有协助侦查执行义务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履行协助义务外,还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处以罚款、罚金、拘留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司法建议。

其次,根据江苏省《关于执行案件使用调查令的实施意见》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负有协助调查义务的单位和公职人员拒绝协助调查的,人民法院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提出采取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必要时可向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反馈反馈意见。录音、录像将在宣读相关法律规定时保存。相信通过这样的努力,有关单位的法律意识会不断提高,逐步配合律师的调查工作。

最后,向本单位工作人员下达对其他单位不配合调查的处罚情况。例如,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鲁0685刑第5号决定,决定对荣成市公安局处以罚款10万元。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鲁0685刑5号

06调查令有什么用处?

调查令在诉讼中具有调查取证的功能,常用于在执行过程中寻找财产线索。当然,它还具有验证财产线索和应用财产线索的功能。

寻找线索通常涉及调查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配偶等潜在财产线索,以及法院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根据执行律师的申请追索到期债权通过传统的网络控制方法执行。无论是诉讼阶段还是执行阶段被法院保全或扣押的财产,有时可能会出现财产权属不明或存在争议的情况。为了确认相关财产的权属,需要对财产进行核实。代理人为被执行人持有财产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扣押、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第三人占有以第三人名义登记的财产、动产或者不动产、特定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且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即使代理人书面证明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法院有时也不能采取查封的手段。本案中,通过调查房屋的物业费、水电费缴纳情况,即可证明实际居住人为被执行人。由此验证财产线索。除了寻找线索、核实财产线索之外,有时还需要利用财产线索。法人作为被执行人如要证明股东抽逃资金,需要对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审计、调查、分析,证明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撤资范围内。

07调查令可以调查哪些证据材料?

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列举可以通过调查令调查的证据材料。但从各省级法院的侦查令制度来看,除涉及国家秘密、与案件无关的个人隐私外,一般都可以调取。有些证据其实不需要调查令就可以直接调取,比如工商档案、户籍信息等。通过梳理各省级法院的调查令制度,可以调取的证据可能包括:行政许可、行政许可、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等。处罚、出入境信息、自然人和企业征信、银行开户信息、股票、理财、信托受益权、保险理赔权等。债权、基金份额、住房公积金、税务信息、社会保险、支付宝、微信、财付通、余额宝、专利、著作权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立案调查的其他情形等。

一般来说,

对于无法通过律师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委托书、立案通知书调查的证据,基本上可以申请调查令进行调查。

适用调查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为防止被调查对象以相关法律依据为借口,我们整理了律师调查令的相关规定,以供紧急使用。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律师法保障律师诉讼执业权利的通知》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逃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二条。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基本可以回答调查令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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