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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方故意不出庭(离婚案不出庭会怎样处理)

发布时间:2024-05-05 01:16:52 律师事务所去哪里找 437次 作者:律师案件网

起诉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不出庭法院会如何处理

起诉离婚

离婚一方故意不出庭(离婚案不出庭会怎样处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时当事人一方不出庭。因为

审理婚姻案件时,需要了解夫妻双方的情感状况,因此除特殊情况外,法院均要求原告和被告均到庭。但实践中,一方当事人以各种理由拒绝出庭。根据这个

离婚律师

根据办案经验,法院会对缺席者的身份进行不同的处理:

1、原告未出庭。虽然原告是

离婚诉讼

但如果原告在正式审理过程中无故拒不到庭,根据我国《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传唤,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离开法庭,是的,可以视为撤诉。”因此,法院将视原告撤诉,终止离婚案件的审理;

2、被告人未出庭。在离婚案件中,被告拒绝出庭的情况比较常见。对此,法律规定:“被告人被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也就是说,法院可以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

需要提醒的是,由于法律条文中的措辞是“可以”,因此赋予了法院灵活处理的权力。因此,不排除法院再次发出传票并重新开庭审理的可能性。

起诉离婚开庭时对方不出庭会怎么样

提出离婚时对方不出庭可能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对方没有收到法庭传票,或者拒绝在法庭传票上签字。这时,法官会检查送达回执并重新送达文件,或者以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的形式送达。

第二种情况:对方收到法院传票,拒绝出庭应诉。这时,法院可以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出缺席判决。请记住,这是默认判决,可能不会导致离婚。取决于你提交的证据能否证明夫妻关系破裂。

留置权的交付: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诉讼中被告人或者其同居成年家属拒绝领取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并将拒绝记录在服务收据上。送达人、证人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的,视为送达。

送达通知:

收件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收件人下落不明是指除非收件人被宣告失踪或已申请宣告失踪,否则送达人无法根据收件人提供的收件人地址通过直接送达或其他送达方式送达收件人。原告。受送达人住所地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确认或者以其他适当方式确认其失踪。通知书送达后,应当将理由和经过的情况记入案卷。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范围包括: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传票、判决书、裁定书。

缺席判决: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被告收到传票或者公告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但在离婚案件中,很难判断夫妻关系是否已经默认破裂,法院对于是否判决离婚一般会持谨慎态度。

离婚不出庭的5种特殊情形和4种后果

婚姻是两个人的选择。婚姻的结束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决定。然而,在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一些人缺席离婚案件法庭审理的情况。那么故意缺席会产生什么后果呢?是否存在法律允许不出庭的特殊情况?

不出庭的四种后果

1、原告不出庭的,法院按撤诉处理。

撤诉后6个月内,原告无权以同样理由再次提出离婚,但如果是协议离婚或者被告提出离婚,可以提交法院处理;

2、原告缺席被告反诉的,缺席判决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被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场的,可以驳回诉讼。被告反诉的,可以作出缺席判决。”

3、被告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并可以缺席判决。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判决缺席。”

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必须出庭的被告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传唤其出庭。

允许缺勤的五种特殊情况

1、因年老体弱或者行动不便而不能出庭的;

2、因职位特殊,确实无法离开;

3、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而未能出庭的;

5、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上述五种特殊情况虽允许不出庭,但当事人必须就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法律延伸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除不能表达意愿外,仍应当到庭;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庭的,应当出庭。”有特殊情况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特别授权,其授权代理人可以参加调解并达成协议。调解协议可以由授权代理人签署。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实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无法表达意愿外,应当发表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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