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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材料被对方销毁怎么办呢(诉讼材料被对方销毁怎么办理)

发布时间:2024-05-09 11:44:42 律师事务所去哪里找 893次 作者:律师案件网

向法院邮寄起诉材料被拒收,如何处理

【案例基本详情】

诉讼材料被对方销毁怎么办呢(诉讼材料被对方销毁怎么办理)

唐女士在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商业街拥有一家商业店面。建于1998年,建筑面积68平方米。

2018年3月27日,街道办事处在唐女士家的墙上张贴了《限期拆迁通知书》,称她违法建造房屋,且未取得该建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根据规定,责令唐女士自行拆除,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

唐女士立即申请行政复议,但未得到答复,店面就被强行拆除。唐女士随后通过EMS将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邮寄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被法院拒绝。

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

【法律分析】

一、上述不服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

行政强制行为是有关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唐女士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权陈述、申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上述行政强制行为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审查决定。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诉,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立案。

因此,法院拒绝接受立案材料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限制了当事人的起诉权利。

当场不能确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受理申诉,出具注明受理日期的书面证明,并在七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案件。

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案件。裁定书应当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原告对裁决不服,可以提出上诉。

投诉内容缺失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说明,并立即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不得在未经指导和说明的情况下,以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拒绝接受起诉。

如果您不接受投诉,收到投诉后未出具书面证明,且未立即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充或更正的投诉内容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更高的水平上。上级人民法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责令改正,给予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不能当场认定当事人提起的公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规定,应当作出下列处理:

民事、行政起诉,应当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不能认定公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间,应当先立案。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起诉、自诉或者不立案的,应当作出裁定书、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因此,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邮寄的立案材料后,应当依法审查、受理案件或者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违反上述规定,拒绝接收当事人寄来的特快专递,事实上非法限制了当事人的起诉权利。

【纾困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裁定不予立案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级。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解释》还规定,因非原告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延误时间不计入起诉期限。因此,只要当事人能够提供EMS邮寄单等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因拒绝办理而超过起诉期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认定未超过起诉期限。

【办案亮点】

现实中,法院有时会因行政压力或自身考虑,采用各种手段拒绝立案。法律常常规定当事人一定的诉讼期限。因此,当当事人遇到此类情况时,应首先向法院申请通过EMS等邮寄方式立案,并保留邮寄单等相关证据,以证明其已在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立案。法定起诉期限。遂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拒绝立案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发出《立案申请书》,请求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审理案件,也可以在受理案件后移送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供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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